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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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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债券简称:11凌钢债
编 号:临2014-019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8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804,002,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共计派发股利24,120,066.00元。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3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21-6838259

传 真:0421-6831910

联 系 人:王宝杰、李晓春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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