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4-026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3日上午9:30在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止。
(二) 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 | 3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2,509,87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94 |
其中:1、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 3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319,94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51 |
2、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 | 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38,189,927 |
占公司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43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中辉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叶建桥、刘正洪、韦东良和葛捍东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相结合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19,589,951 | 95.6 | 902,658 | 4.4 | 0 | - | 是 |
中小投资者 | 3,512,907 | 79.56 | 902,658 | 20.44 | 0 | -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22,017,261股,其已回避表决。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141,607,212 | 99.37 | 890,658 | 0.62 | 12,000 | 0.01 | 是 |
中小投资者 | 3,512,907 | 79.56 | 890,658 | 20.17 | 12,000 | 0.27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胡长泉律师、朱京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有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上网及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4-027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钱江水利”)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于2014年6月1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后适时启动发行工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具体如下:
一、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提供借款和担保余额情况及风险应对措施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房地产”)的投资余额、提供借款以及担保余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水利置业其他股东未对水利置业及锦天房地产提供借款和担保。
单位:万元
科目 | 期末余额 | 减值准备 | 期末净额 |
长期股权投资 | 8,605.00 | 8,604.00 | 1.00 |
其他应收款 | 38,154.73 | 1,907.74 | 36,246.99 |
提供担保余额 | 51,594.80 | - | - |
2.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已采取如下措施控制相应借款、担保风险:
(1)对项目公司土地、在建项目设定抵押
2014年5月20日,水利置业作为锦天房地产100%持股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锦天房地产“麒麟山庄”项目部分土地及在建项目为水利置业向钱江水利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通过上述抵押担保,以降低上市公司的借款风险。
(2)在转让所持水利置业股权前,推动水利置业开源节流
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水利置业目前从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借款的融资成本较高。目前水利置业已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明确意向,以降低融资成本。
压缩经营成本及费用。水利置业已关掉餐饮会所,并将办公总部搬迁到麒麟山庄项目现场;加强对施工方管理,降低不必要支出;做好营销策划,以加快销售资金回笼。
另外,根据转让需要,为提高产品的适应性,满足市场需求,锦天房地产拟在出让合同限定的容积率内,适当调整未建地块规划方案。
(3)争取尽快转让所持水利置业股权,同时一并转让借款、解除对水利置业(含子公司)的担保。
为加快水务主业发展,钱江水利研究决定转让水利置业股权,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2013年底,钱江水利试图转让水利置业股权,但交易因故未成功。目前,公司继续接触潜在收购方,以尽快转让水利置业股权,同时收回相应借款,解除全部担保。
二、公司下属部分控股子公司使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情况
(一)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1.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自来水”)
为加快舟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进程,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5]19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补充意见》(舟政发[2006]63号)。舟山自来水为响应舟山市人民政府的号召,相继收购了舟山本岛各地水厂,并签署了相关的收购协议。
舟山自来水下属临城水厂用房因需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目前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预计在未来一年内办理完成。舟山市政府同意舟山自来水继续使用现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舟山自来水所属岑港营业所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目前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并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预计在未来一年内办理完成。舟山市政府同意舟山自来水继续使用现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舟山市岱山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山自来水”)
岱山自来水下属岱东镇岱东水厂和罗家岙水库泥峙水厂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地上建筑物也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岱山自来水计划于2016年12月前实施完成岱山本岛环岛给水主管网扩建工程,覆盖上述两个水厂的供水范围,届时岱山自来水将上述两个水厂作报废处理,目前上述两个水厂承担附近居民自来水供应责任,尚无其他办法代替。岱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岱山自来水继续使用现有水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3.安吉钱江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钱江”)
安吉钱江下属高禹水厂用房尚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安吉县人民政府同意协助尽快办理高禹水厂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办理完成。
安吉钱江下属的鄣吴水厂的建设用地为无偿使用,地上建筑物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安吉县人民政府同意安吉钱江继续使用鄣吴水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4.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供排水”)、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水资源”)
丽水供排水下属天宁水厂和水阁水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丽水供排水子公司丽水水资源拥有的下玗电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丽水供排水继续使用现有水厂、电站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5.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水务”)
永康水务下属南山水厂和污水厂厂区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属手续正在办理中,待办理完成后办理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桥下水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永康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康水务继续使用南山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及桥下水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6.金华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西自来水”)
金西自来水下属西畈水厂厂区及高位水池用地为无偿用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上镜村土地为水厂扩建备用土地,待相关扩建规划、立项等程序启动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同意金西自来水继续使用西畈水厂和高位水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同意协助办理上镜村土地的出让手续。
本公司认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所涉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现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二)租赁的财产
1.舟山自来水
舟山自来水租赁了4处房屋用于泵房和营业厅,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上述房屋面积合计约100平方米。
2.丽水供排水
丽水供排水下属水阁污水处理厂和中岸圩污水处理厂系以租赁方式使用并运营,该等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丽水供排水可以继续以租赁方式使用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
3.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水务”)
兰溪水务下属城东水厂、溪西水厂、溪西取水泵房、老城高位水池、污水处理厂厂区系以租赁方式使用并运营。兰溪市人民政府同意兰溪水务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该等土地,并尽快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4.金西自来水
金西自来水下属汤溪水厂用地由金西自来水向莘畈水库长期租赁使用。莘畈水库管理所已取得“金县国用(1995)字第7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汤溪水厂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同意金西自来水以经营汤溪水厂为目的长期租用莘畈水库管理处土地。
本公司认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所涉的租赁资产现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