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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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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新疆监管局新证监局【2014】8号文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各方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相关长期、持续性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先生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和2012年12月10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及将来不利用对准油股份的控制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准油股份及准油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本人目前及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准油股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若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发生同业竞争致使准油股份受到损失,则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负责全部赔偿。

 承诺期限:自承诺出具日起,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遵守上述承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2、2012年12月10日,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做出了相关承诺:

 (1)本公司(创越集团)目前及将来不利用对准油股份的股东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准油股份及准油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本公司目前及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准油股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准油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发生同业竞争致使准油股份受到损失,则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负责全部赔偿。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对与准油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准油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与准油股份发生交易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与准油股份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金额水平。

 承诺期限:自承诺出具日起,在创越能源集团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创越能源集团遵守上述承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2008年1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2012年11月7日,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83%)承诺:所认购的准油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上市首日起限售期为36个月,即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公司上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遵守承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三)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013年12月24日,创越集团签署《承诺及声明》,承诺保证准油股份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以及保持独立经营能力。

 承诺期限:自承诺出具日起,在创越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准油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创越能源集团遵守上述承诺,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解决及进展情况

 关于解决公司产权瑕疵的承诺

 非公开发行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先生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下:

 (1)将积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为准油能源办理拜城资源大厦11层、12层的房屋权属证书;

 (2)如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准油能源仍未取得拜城资源大厦11层、12层的房屋权属证书,则在准油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准油股份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完毕相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后,由承诺人或承诺人所控制的除准油股份及准油股份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保证准油股份及准油股份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购买该准油能源拥有的拜城资源大厦11层、12层房屋。”

 承诺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承诺解决及进展情况:根据监管要求,公司2014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2),2014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2014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超期未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以上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自上述承诺做出之后,公司安排专人与拜城县有关部门持续保持联系与沟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秦勇先生多次亲自前往拜城县协调督促解决该问题。由于拜城县政府有关部门就土地面积的分割、房产证办理的有关费用等问题与各个业主和建筑商尚未达成一致,房产证的具体办理时间无法确定。因此,为解决上述产权瑕疵,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秦勇先生控股的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资购买该房产。2014年4月23日,准油能源与创越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买卖合同》。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准油能源向创越集团出售拜城房产的议案》,详见4月2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2014年6月26日,准油能源收到了创越集团支付的全额房款650万元,至此,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没有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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