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TCL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其他相关主体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还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不竞争承诺 | 公司 | 本公司向TCL多媒体承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TCL多媒体及其子公司除外)不从事电视机的制造、组装、分销业务(“受限业务”),从事音视频产品(不包括电视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有关业务”)不属于受限业务,惟仅限于该等契诺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以于通力控股作股本投资的方式经营或从事有关业务。电视机的分销与保养、不时与互联网有关的资讯科技产品的制造、组装、分销及保养将不再被包括在受限业务的范围之内,终止条件为TCL多媒体及其附属公司在酷友中合共持有的股权比例低于15%。 | 2014年6月16日 | 长期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不竞争承诺 | 公司 | 本公司向通力控股承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通力控股及其子公司除外)不从事音视频产品(不包括电视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 2013年7月16日 | 长期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避免该公司及该公司持股企业与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2)减少和规范该公司及该公司持股企业与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 2013年8月30日 | 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李东生 | 1)避免其及其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2)减少和规范其及其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 2013年8月30日 | 作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或仍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承诺 | 李东生 | 同意自TCL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4年4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 2014年4月30日 | 2017年4月30日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同意自TCL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4年4月30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 2014年4月30日 | 2015年4月30日 |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除上述承诺外,无其他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