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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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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4-26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6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务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关于防务公司与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达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1月22日就本案的借款纠纷尚欠防务公司往来借款107,779,858.04元(其中含本金88,965,640.63元,利息18,814,217.41元)。

 二、天达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防务公司清偿全部(上述)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天达公司在清偿欠款时一并支付给防务公司。

 四、本协议生效后,天达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并保证将红外路2号土地拍卖余款、存货及设备处置款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所欠防务公司债务。若法律有特别规定,按法律规定执行。

 若天达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防务公司有权要求对已被法院保全的天达公司建设路土地及房产等资产进行变卖、拍卖处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天达公司欠防务公司债务;防务公司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费、资产评估、拍卖费、延期履行利息等全部由天达公司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为2014年6月24日)。

 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件起因详见公司2014年1月25日披露的临2014-03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和2014年3月7日披露的临2014-08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目前,天达公司存货和设备处置工作已经开始办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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