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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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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4-034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1.636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刚进入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不能确定二审最终结果,目前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或“本公司”)已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14-023)中披露了中信大榭燃料有限公司(“中信大榭”)与本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

 2013年9月,中信大榭以本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起诉本公司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中信大榭与本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退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36亿元。

 本公司主张:已向中信大榭指定的第三方交付了货物,中信大榭也与本公司办理完毕结算手续,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定以下事实:

 兖州煤业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货物的交付义务,对中信大榭关于解除《煤炭买卖合同》、退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中信大榭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2万元由中信大榭自行承担。

 有关详情请参见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14-023),该等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二审进展情况。

 6月30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中信大榭就上述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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