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7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4-045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4年6月30日在苏州高新区浒青路122号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徐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4-046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股东

签署《增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14年6月30日,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乙方”)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公司以认购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元生物”或“甲方”)新增股份的方式,对其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根据神元生物提供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为为基础,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历史出资等情况,经各方协商确定,公司以3,219.8108万元的价款认购神元生物本次全部新增股份1,057.7697 万股,占其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1.16%。

3、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与神元生物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本次增资完成后,神元生物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本次交易对方为吴江市苗圃集团有限公司、滕士元等神元生物的14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

(万股)

股权比例

(%)

1吴江市苗圃集团有限公司1,657.945042.06
2滕士元1,448.473436.74
3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45.01006.22
4陆丽强69.99801.78
5金根荣52.07141.32
6王金华43.57461.11
7周中华34.99900.89
8李昂阳17.90000.45
9郭传敏6.00730.15
10吴义林6.00710.15
11史骥清6.00710.15
12赵江伟6.00710.15
13苏州乔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49.67466.33
14上海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8.55572.50
 合计3,942.2303100.00

2、交易标的及其股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关系说明

神元生物及其14名股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系。

3、神元生物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神元生物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吴江市苗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苗圃”)持有神元生物1,657.945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42.06%,是神元生物的控股股东。吴江苗圃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吴江市苗圃集团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584000073081
成立日期:2005年2月1日
住 所:松陵镇八坼社区
法定代表:滕士元
注册资本:1,054.54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吴江苗圃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滕士元1,009.0895.69
王金华45.464.31
合计1,054.54100.00

(2)神元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神元生物实际控制人系滕士元、王金华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其股份1,492.04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7.85%,通过吴江苗圃间接持有神元生物股份1,657.94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2.06%,合计3,149.993万股,占股份总额的79.90%。

滕士元,男,1954年出生,江苏吴江人,党员、集团党支部书记。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历,从事林业植物育种和苗圃管理40年。1975年至2004年历任国营吴江市苗圃任部门负责人、副场长、场长、吴江市农林局副局长兼场长。2004年改制成立吴江苗圃,任董事长一职。2005年获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2010年获林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主要从事林业科学研究和企业管理,开展林木花卉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选育开发、种苗组培、设施栽培和示范推广等工作。主持完成省市科研项目28项,获苏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获国家发明专利15项,获国家授权林木新品种1个和省级林木良种2个。

王金华,女,65岁,江苏吴江人,滕士元配偶。

(3)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情况

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创投”),系吴江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发起设立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吴江地区创投领域,促进吴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经营范围:投资组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吴江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业务。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示范效应和放大作用,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创业企业,重点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目的为推动吴江地区创新型经济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苏州乔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其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创业企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1、交易标的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

注册资本:39,422,303元人民币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00007304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滕士元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生物制品研发;花卉、中草药、农产品种植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5年1月31日

经营期限:自成立后永续经营

神元生物是江苏省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江苏省最早专业从事铁皮石斛产业研发、组培扩繁、生态栽培与深加工的企业,也是江苏省唯一一家通过铁皮石斛“GAP”认证及“有机认证”的科技型农业企业。神元生物拥有苏州神元药用植物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神元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

神元生物的主营业务是铁皮石斛产业研发、生物组培、生态栽培与深加工,主要产品包括铁皮石斛组培苗、铁皮石斛鲜品、铁皮石斛花茶、铁皮枫斗和与之相关的保健产品。

铁皮石斛,俗称黑节草,是我国常用名贵中药,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材品种。野生铁皮石斛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禁止采集和销售。铁皮石斛具有广泛的保健功能,其药理功效有:滋阴生津;增强体质、调节免疫力;抗肿瘤;降低血糖、血脂、血压;康复糖尿病。此外,铁皮石斛还具有健脾开胃、养肝明目、润肤养颜、延年益寿、防治呼吸系统、口腔、咽喉疾病等功效。

2、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状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经营情况,及未经审计的2014年1-5月份的财务经营情况如下:

财务状况
项目2013年5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总资产(元)80,329,872.2172,688,547.07
总负债(元)18,542,729.5423,236,151.94
净资产(元)61,787,142.6749,452,395.13
经营业绩
项目2014年1-5月2013年度
营业收入(元)6,291,348.4626,756,502.26
净利润(元)1,578,800.7310,867,127.40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扩股具体内容

(1)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1,057.7697 万元,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57.7697 万元。增资扩股后甲方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神元生物原股东均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乙方以货币资金共计 3,219.8108万元认购甲方新增加的注册资本1,057.7697 万元,其余2,162.041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3)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吴江市苗圃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1,657.945033.16
2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净资产245.01004.90
3滕士元净资产1,448.473428.97
4王金华净资产43.57460.87
5陆丽强净资产69.99801.40
6周中华净资产34.99900.70
7金根荣货币52.07141.04
8李昂阳货币17.90000.36
9吴义林货币6.00710.12
10史骥清货币6.00710.12
11郭传敏货币6.00730.12
12赵江伟货币6.00710.12

13苏州乔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货币249.67464.99
14上海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货币98.55571.97
15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货币1,057.769721.16
合 计5,000.0000100.00

注:1、出资额保留四位小数,股权比例保留两位小数;

2、增资扩股的约定

(1)神元生物原股东已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同意本次增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神元生物增加注册资本1,057.7697万元,乙方作为新股东对神元生物进行股权投资。该书面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

(2)乙方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得到合法的书面授权,其内部权力机构已作出同意本次股权投资等事宜的相关书面决议。上述授权书及书面决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

(3)在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充分了解并认同神元生物的章程、合同及内部控制制度,且愿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接受神元生物公司章程、合同和相关制度的约束。

(4)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神元生物性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5)神元生物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增资完成之后的全体股东享有;本次增资扩股前神元生物的债权和债务由增资扩股后的公司承继。

(6)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与本次增资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登记等费用)由神元生物承担。

3、投资款支付

(1)支付时间、方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增资总金额的30%,在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上述增资的余款付至神元生物指定账户。

(2)在神元生物取得工商变更登记且乙方将增资的总金额支付于神元生物后,神元生物及原股东应及时向乙方交付股权凭证,同时将乙方作为新股东记入神元生物股东名册。

4、承诺与保证

(1)原股东及神元生物作为本次融资方,承诺如下:

为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向乙方作的陈述或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2)乙方成为神元生物的新股东,承诺如下:

已理解并认可了神元生物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将严格遵守神元生物现有的以及未来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合同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5、竞业禁止

(1)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神元生物及全体股东保证其一切经营活动在神元生物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

(2)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全体股东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境内不实施也不许可任何其他方为其实施以下行为: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神元生物的主营产品相同并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神元生物主营产品相同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直接或间接自己经营与神元生物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业务。甲方应保证并促使其实际控制人遵守上述规定。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若因神元生物及原股东原因不履行本协议有关约定,造成本次增资扩股未能完成的,神元生物及原股东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神元生物及原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因乙方原因不履行本协议有关约定,造成本次增资扩股未能完成,给神元生物及原股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神元生物及原股东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投资款。

(3)在乙方支付股权投资款之前,发生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必须终止或本次增资扩股无法完成的客观原因(如遭遇法律障碍、政府部门不予批准、不可抗力等),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要求解除本协议,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4)在乙方支付股权投资款之后,发生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必须终止或本次增资扩股无法完成的客观原因(如遭遇法律障碍、不可抗力等),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要求解除本协议。神元生物及原股东应在本协议解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投资款;其它费用和损失,各方各自自行承担,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

各方就本协议的履行若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并向争议对方送达协商通知书。争议自协商通知书送达日起经过三十个工作日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各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协议生效及其他的主要内容

(1)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各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若该等修改或补充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则应于审批机关批准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基于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于其他方。

(4)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次股权投资达成的完全协议,并应替代各方在本协议订立之前先行达成的所有与此相关的协议。

(5)本协议正文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升级、多元化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通过增资方式,积极拓展公司的保健品业务,提升公司的后续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公司与神元生物能够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通过增资认购神元生物的股份需支付购买对价、相关税费等,公司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净流出,但不会对公司今年的财务及经营成果带来较明显的影响。

公司本次通过增资的方式认购神元生物的新股,神元生物将成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因此其财务报表不会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

3、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后,公司的保健品业务产业链将进一步延伸。但在此业务领域,存在着市场开发、生产管理等相关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调查,本次交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元生物进行审计,并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为参考基础,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历史出资等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以3,219.8108万元的价款认购神元生物本次全部新增股份1,057.7697 万股,占其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1.16%。交易过程与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以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为参考基准,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交易。

七、备查文件

1、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750213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4-047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精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的情况。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时全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主体与公司关系承诺事项与内容承诺期限
1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目前与将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发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长期有效
2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长期有效
3徐仁华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徐仁华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目前与将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发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长期有效
4徐仁华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徐仁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长期有效
5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任海峰等同时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长期(即任职期间及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6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贯喜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涛、世纪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股票上市流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
7徐 敏

郁其平

公司董事2013年12月13日,苏州天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仁华先生、徐敏先生、郁其平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天马集团将其持有的天马精化14,282,500股股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上述三位董事。公司董事徐仁华先生、徐敏先生、郁其平先生就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自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在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自愿锁定一年,公司董事在此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天马精化的股份。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

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均在严格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