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期货·行业生态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顺应实际需求 连带赔偿改补充赔偿
□国家一级律师 刘家森

 □国家一级律师 刘家森

 

 笔者认为,期货法立法中可以考虑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赔偿责任修改为补充赔偿责任,以顺应现今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

 目前期货立法已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环节中交割商品交付责任的问题,因牵涉期货市场交割模式的设计以及标准仓单持有人、交割仓库、期货交易所等众多市场主体切身权益,从而引发有关各界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纵观我国期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仅有此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责任。然而,在标准仓单持有人向交割仓库要求提货的环节,期货交易所居于什么样的主体地位?对交割模式不加区分的一体要求其对于交割仓库的违约交付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该司法解释是否不当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义务和责任呢?恐怕很多人对此都有着很大的疑问。对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将逐一探讨。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按份责任;2、连带责任;3、补充责任。这三种方式中,连带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仅存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一种是法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交割仓库和期货交易所作为连带责任人,规定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二者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在此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究竟承担的是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还是侵权连带责任?

 在提货环节,标准仓单持有人和交割仓库之间是基于标准仓单而产生的仓储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期货交易所并不是仓储合同主体。加之,期货交易所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期货交易所也不应被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对于交割仓库的违约行为,期货交易所并不可能基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因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此一来,连带责任产生的第一种法定原因就轻易地被否定了。而且,标准仓单持有人向交割仓库要求交货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期货交割,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环节在买方交款取得仓单、卖方收款交付仓单时就已经完成了,标准仓单持有人要凭仓单提货的过程实质上是交割仓库对仓储保管合同的履行。交割仓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却要求没有任何合同义务和保证义务的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恐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

 那么,紧接着,再来分析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违约交付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几种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显然,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违约交付的有关责任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由此可见,前文司法解释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期货交易所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恰当,此种做法不当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责任。虽然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如此立法是为了迎合国内现货市场不发达、市场主体的诚信机制不健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不符合约定货物频出的实际情况,也是出于树立期货市场公信力的考量,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意义。但是经过我国期货市场长期规范化发展,当时司法解释出台的社会背景及经济发展阶段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现今期货法的立法过程中应重新审慎考虑对期货交易所责任分配的立法选择问题。

 是不是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是通过合同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平等民商事主体,但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具有选任注意义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法合规慎重的选择合作交割仓库,并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如果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违约交付给标准仓单持有人造成了损失,而又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在对交割仓库履行选任和自律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的,笔者认为,本着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由违约人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在交割仓库不能按规定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时,交割仓库的违约行为才是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应当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对标准仓单持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期货交易所虽不是仓储合同一方主体,却因未尽到注意、监管义务而应作为后位的赔偿义务人,在交割仓库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标准仓单持有人的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才能合理、公平的体现提货环节交割仓库违约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才能更为妥善地促使交割环节涉及的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