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以及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的要求,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宏基”或“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潮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为潮宏基的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潮宏基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
今后如不再是潮宏基的控股股东,自该控股关系解除之日起的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承诺。
(2)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潮宏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将及时告知潮宏基,并尽可能地协助潮宏基取得该等商业机会。
(3)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潮宏基经营和发展的业务和活动,包括:
①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或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潮宏基的独立发展;
②在社会上散布不利于潮宏基的不利消息;
③利用对潮宏基的控股或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潮宏基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④从潮宏基招聘专业销售人员、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⑤捏造、散布不利于潮宏基的消息,损害其商誉。
承诺期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及自该控股关系解除之日起的五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木枝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军平承诺:
(1)为潮宏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潮宏基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
今后如不再是潮宏基的实际控制人,自该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的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承诺。
(2)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潮宏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将及时告知潮宏基,并尽可能地协助潮宏基取得该等商业机会。
(3)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潮宏基经营和发展的业务和活动,包括:
①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或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潮宏基的独立发展;
②在社会上散布不利于潮宏基的不利消息;
③利用对潮宏基的控股或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潮宏基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④从潮宏基招聘专业销售人员、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⑤捏造、散布不利于潮宏基的消息,损害其商誉。
承诺期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该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的五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及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权激励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2011年08月10日——2015年08月0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潮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木枝承诺:
对潮宏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全支持,并承诺配合潮宏基股票期权激励工作的实施。
承诺期限:2011年08月10日——2015年08月0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廖创宾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3年09月12日)起三十六个月。
承诺期限:2013年09月12日——2016年09月11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杨涛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3年09月12日)起十二个月。
承诺期限:2013年09月12日——2014年09月11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