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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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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2014-026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扣税前)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息)日:2014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667,560,890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0,134,133.50 元(含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率为5%。

 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二)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874-8966698 0874-8979579

 咨询联系人:李波 杨雪漫

 传 真:0874-8966699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资本运营部

 邮政编码:655011

 七、备查文件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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