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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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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6月25日9:30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069,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7 %。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6,618,566.05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90,429,179.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86,480,941.34元, 扣减2012年度已分配的利润13,500,000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10,556,589.40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217,753,637.49元。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2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250,000.00万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4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整(含税)。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4年公司外部监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整(含税)。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 232,06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4年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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