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要求,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截至2013年末对有关事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梳理(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披露的2014-001号公告《关于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按照上述通知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进行承诺及履行情况的专项披露。现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关联方不存在逾期未履行的承诺,也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并将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作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履行情况 |
序号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履行进度 | 履行完成时间 |
主体类别 | 名称 |
1 | 发行上市的股份锁定承诺 | 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汪南东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正在严格按照承诺履行 | 2014-7-14 |
2 | 发行上市的股份锁定承诺 | 发起人股东 | 吴捷、吕兆民、伍杏媛、叶健华、钟彩娴、莫如敬、黄耀祥、黄秀芬、江门龙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泰成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正在严格按照承诺履行 | 2014-7-14 |
3 | 发行上市的股份锁定承诺 |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 汪南东、吴捷、吕兆民、伍杏媛、叶健华、钟彩娴、黄秀芬 | 在其前述承诺期
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正在严格按照承诺履行 | 长期 |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