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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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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4-0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6
其中:A股股东人数23
H股股东人数8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2,660,308,066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3,216,484,896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9,443,823,17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0.9108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1.2626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9.6482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牛锡明先生主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8人,出席10人,王冬胜先生、冯婉眉女士、马强先生、雷俊先生、王为强先生、彼得?诺兰先生、陈志武先生和刘廷焕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12人,出席5人,滕铁骑先生、顾惠忠先生、董文华先生、李进先生、高中元先生、闫宏先生和杜亚荣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杜江龙先生出席了会议。此外,高管层成员侯维栋先生、杨东平先生、吕本献先生和伍兆安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是否通过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2,644,123,76699.96931,224,8000.002314,929,4000.0284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52,644,123,76699.96931,224,8000.002314,929,4000.0284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644,213,76699.96951,224,8000.002314,839,4000.0282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2,645,577,76699.972163,8000.000114,636,4000.0278
5、关于聘用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2,645,622,79699.97224,5700.00000914,650,6000.0278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2,644,079,16699.96921,116,6000.002115,082,2000.0286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52,605,862,41799.896739,774,4090.075514,641,1400.0278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52,605,862,41799.896739,774,4090.075514,641,1400.0278

9、关于选举李健女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52,641,986,98899.96533,204,3340.006115,086,6440.0286
10、关于选举宋曙光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52,519,276,10599.7322125,915,2170.239115,086,6440.0286
11、关于选举唐新宇女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的议案52,641,486,98899.96433,704,3340.007015,086,6440.0286
12、关于选举刘长顺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52,520,523,96699.7346124,641,8120.236715,112,1880.0287
13、关于选举刘力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52,631,129,18699.944614,036,5920.026715,112,1880.0287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涂志先生和李勤学先生、监事代表陈青女士,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于本次股东大会上共同负责了计票和监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东亚律师和沈诚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1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长辞任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年龄原因,华庆山先生提出辞去本公司监事长、监事和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任自2014年6月25日(2013年度股东大会后)起生效。

华庆山先生表示对能为本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尽力而感到荣幸,对本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表示满意,并对本公司监事、董事、管理层和员工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华庆山先生表示将继续关注本公司的改革和发展,相信本公司一定能够实现战略目标,取得更好业绩。

华庆山先生表示其与本公司监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与其辞任有关的事项需要知会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及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华庆山先生担任本公司监事长期间,忠实诚信,勤勉尽职,积极创新监督形式和丰富监督内容,不断深化履职监督、财务监督、内控和风险监督,为本公司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加快战略转型、完善内部控制、保持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以及维护股东、本公司和员工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公司及本公司监事会对华庆山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深表谢意。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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