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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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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三峡新能源持有中材叶片6.12%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9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三峡新能源持有中材叶片6.12%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杨文宏先生回避表决)通过了《关于收购三峡新能源所持中材叶片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三峡新能源所持中材叶片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23)。

 2014年6月24日,依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权交易标的

 合同标的为三峡新能源所持有的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叶片”)6.12%股权。合同标的已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以201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44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产权交易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14年5月16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本公司一个意向受让方。2014年6月18日,北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确认了本公司受让合同标的的资格。

 3、价款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9,478.8万元。

 4、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本公司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将转让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即视为本公司完成了其在合同项下承担的向三峡新能源支付转让价款之义务。

 5、产权转让的交割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损益专项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4]第01860045号),中材叶片经审计的评估基准日至2014年3月31日归属于其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590,649.79元,三峡新能源按原股权比例拥有具体金额为5,176,947.77元。上述净利润在扣除三峡新能源于2013年11月20日取得的中材叶片现金分红3,030,554.40元后的剩余款项2,146,393.37元,本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净利润支付到三峡新能源指定银行账户。

 自2014年4月1日至产权交割日止三峡新能源所拥有的标的企业损益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8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10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4,769,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2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苏州有限提供5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769,067股。同意254,76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2013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769,067股。同意254,76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769,067股。同意254,76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连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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