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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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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5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2年1月1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扩大经营活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2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扩大经营活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11) 。

 近日,重庆安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安洁”)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由人民币3,0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重庆安洁住所由“璧山县青杠街道储金街”变更为“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90号”。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改变。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35 证券简称:安洁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6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日前,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生、吕莉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承诺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贾志江、李棱、顾奇峰、张木秀、卞绣花、高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承诺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生、吕莉夫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或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人(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人)或本人(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承诺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人(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依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内。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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