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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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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14-021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陈怀荣先生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金红女士、庞建华先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269.4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股东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股东姓名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陈怀荣大宗交易2013-11-208.212000.89
2013-12-107.772000.89
2014-2-117.891500.67
2014-6-237.32 1500.67
小计7003.11
任京建大宗交易2013-8-216.831800.80
张淑玉大宗交易2013-1-76.74500.22
2013-1-86.76700.31
2014-4-217.952401.06
小计3601.60
庞建华竞价交易2013-11-199.1329.4060.13
合计1,269.4065.63

注:上表中“减持比例”一列数据纵向相加不相等系四舍五入造成,以下表格类似情况同。

2、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吕桂芹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为公司董事,五人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田金红女士为陈怀荣先生之妻,庞建华先生为吕桂芹女士之夫,二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权益变动前变动增减权益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陈怀荣38,031,76016.87%7,000,0003.11%31,031,76013.77%
吕桂芹30,207,06013.40%----30,207,06013.40%
程辉22,820,07010.12%----22,820,07010.12%
任京建22,820,07010.12%1,800,0000.80%21,020,0709.32%
张淑玉22,820,07010.12%3,600,0001.60%19,220,0708.53%
田金红77,7400.03%----77,7400.03%
庞建华294,0600.13%294,0600.13%----
合计137,070,83060.81%12,694,0605.63%124,376,77055.18%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09年8月21日公司股票首发上市起至今,持股比例由60.81%降低至55.18%,降幅为5.63%,权益变动比例达到了5%。

本次减持后,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29.9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14%,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及关联股东田金红、庞建华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曾做出如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做出其他股份锁定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减持股票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8.1中“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况说明;

2、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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