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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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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第4个保本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5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4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5个保本期。

现将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5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4年7月29日(含)起至2014年8月25日(含)止。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5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2年,第5个保本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根据第5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5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5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5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3、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4年7月28日(含)起至2014年8月5日(含)止,为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的到期选择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投业务。

(2)自2014年8月6日(含)起至2014年8月22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业务,暂停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4年8月25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定投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并自2014年8月28日(含)起恢复。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时间

自2014年7月28日(含)起至2014年8月5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5个保本期。

2、到期选择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从本基金第3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4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1.8%
6个月-2年1.0%
2年(含)以上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5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

即无论是从本基金第3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4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4年8月6日(含)起至2014年8月22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5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 < 50万1.2%
50万 ≤ M <200万0.8%
200万 ≤ M <500万0.4%
M ≥ 500万1000元每笔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4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5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5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的过渡期为自2014年7月29日(含)起至2014年8月25日(含)止。

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4年8月2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5个保本期。

折算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5个保本期,其计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4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7月28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4年7月28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4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5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为2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6年8月26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5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5个保本期开始日的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50亿元。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5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4个保本期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5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5个保本期并且在第5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第5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机 构 名 称机 构 信 息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1081841联系人:沈茜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6日

合同编号:SXDB-BZ[2014]0002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800 邮编:200082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4个保本期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5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5个保本期并且在第5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4个保本期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5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5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第5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50亿元。

1.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5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5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5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5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北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2年。第4个保本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期满后,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5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4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5个保本期。

鉴于本基金第4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5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主要为:

一、“四、基金的存续”中,补充了第4个保本期的情况;

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

三、“十四、担保”中,更新了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四、“附件《保证合同》”中,更新为第5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以及在“释义”、“担保”条款中第4个保本期的相关内容更新为第5个保本期。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4年8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26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4修订)。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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