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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证券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4-32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9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6月24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黄丙娣女士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4 名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拟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四十六条:

原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一)证券发行;

……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2.第七十七条:

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原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在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以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

修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在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以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拟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十三条:

原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一)证券发行;

……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2.第六十一条:

原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发挥年薪制激励机制作用,督促公司经营者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努力提升业绩,推动公司战略实施,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拟制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原《公司经营者业绩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详见同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详见同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独立董事朱义坤先生、于李胜先生、廖正品先生已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公司定于2014年7月14日上午10:30时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同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4-33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4年6月24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塑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截至2014年2月28日评估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经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中广信资产评估公司”) 按成本法评估的环宇公司100%股东权益价值4620.91万元作为依据,以不低于评估价4620.91万元(含本数)的价格通过委托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环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环宇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此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方尚未确定。公开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则以底价转让。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公开转让。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环宇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6日,注册资本14634.2549万元;注册地点: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强;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塑料包装材料及深加工产品;塑料原辅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环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4年2月28日

(经审计)

201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7879.287510.39
净资产256.09539.73
 2014年1-2月

(未经审计)

2013年1-12月

(经审计)

营业收入3078.4629862.98
净利润-283.64-1784.53

目前,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环宇公司提供5600万元借款,环宇公司提供土地和厂房作抵押,相关资产抵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在公司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办理完毕。由于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后不再持有环宇公司股权,公司向环宇公司提供上述借款事项在环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环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同日披露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为了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公司将待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开始实施环宇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开挂牌程序。

此外,环宇公司还存在应付公司940.57万元股利的情况。公司已与环宇公司确认上述股利付款安排,确保在股权交割日前向环宇公司收回上述股利。

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存在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委托环宇公司理财的情况。

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环宇公司将退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价依据:公司以环宇公司截至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按成本法评估的环宇公司100%的股东权益的价值4620.91万元作为依据,以不低于评估价4620.91万元(含本数)的价格通过委托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环宇公司100%股权。

根据中广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4]第155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结果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 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评估方法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不同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根据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条件选取评估方法。

(1)不采用市场法的理由

运用市场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有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应得到满足: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目前,在国内上市的包装材料公司不多,且大部分上市公司规模都比较大,经营也是多元化的,通过发展不同行业的业务板块,到达提升竞争力和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产品的更新换代也能顺应市场的需求而变化。而环宇公司业务单一,产品更新换代慢,目前的经营存在严重亏损。与上市公司比较各方面差距较大。基于以上分析认为,市场上不存在活跃的、可比的股权交易活动,因此市场法在本次评估中不适宜采用。

(2)不采用收益法的理由

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

根据环宇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环宇公司近年经营业绩不佳,连年亏损。经过分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行业内出现大量规模化生产的竞争对手,其设备技术新颖,能耗低,产量高。导致目前市场上产能严重过剩,产能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需求的增长速度。而环宇公司的设备陈旧,在成本和产能上没有竞争优势。

环宇公司目前的经营战略是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维持现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因此,短期内环宇公司的经营困境难以得到改善。环宇公司目前没有盈利能力,而经过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测算,以后各年度预计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负值,测算出企业股权价值为负值,这表明环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时经营状态条件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本次难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环宇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账务都比较清晰,财务数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因此,本次采用成本法对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比较合理。

2.成本法评估结果

经成本法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2,244.11万元,负债总额为7,623.19万元,净资产为4,620.91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4,364.82万元,增值率为1,704.41%。

3.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情况

经成本法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4,620.91万元,较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截至2014年2月28日审计的环宇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256.09万元增值4,364.82万元,增值率为1,704.41%。增值的主要原因为:环宇公司土地购置于1994年,购置时周边设施尚不齐全,经过20年的发展,环宇公司所在的新区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逐年齐全、规划也比较完备,地价逐年呈攀升状态,土地存在增值;房屋建筑物与构筑物会计折旧年限为20年,评估现场勘查后建筑物的实际经济耐用年限为25-30年,折旧年限差异导致较账面值有较大幅度增值。

4.最终评估结论的确定

根据分析,成本法评估结果能合理恰当反映基准日环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则:在拟实现特定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前提下,环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为¥4,620.91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万零玖仟壹佰元)。

本次股权转让能否成交及最终成交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待交易程序完成并签订相关交易协议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股权受让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需按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对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环宇公司实现的经营损益,若为盈利,则产生的盈利由股权受让方向公司支付;若为亏损,则产生的亏损由公司向股权受让方补偿。

若涉及员工安置,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

按照2014年8月底完成股权交割测算,预计环宇公司自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的亏损及交易相关事项涉及的费用共约1300万元至1400万元。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环宇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经营BOPP通用型薄膜的公司。近年来由于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不振、价格竞争激烈及其自身设备技术老化等因素影响,环宇公司自2008年以来连续亏损。尽管近年来公司通过推动技术改造、拓宽营销渠道、加强团队建设,盘活存量资源等措施力图改善环宇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始终难以扭转其亏损态势,2014年1-4月仍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的研发与生产”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整合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环宇公司100%股权。

本次拟以不低于所持有的环宇公司100%的股东权益于基准日2014年2月28日的评估价值4620.91万元(含本数)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经审计环宇公司于基准日的净资产为256.09万元,再减除环宇公司自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的亏损及交易相关事项涉及的费用共约1300万元至1400万元(按照2014年8月底完成股权交割测算)后,公司可产生收益约为2965万元至3065万元。

本次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集中资源发展附加值更高、更具发展前景的产品项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公司优化产品结构、产业高端化的发展方向和公司“十二五”发展战略。

鉴于本次股权挂牌转让能否成交及最终成交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广信评报字[2014]第155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报告书》

3.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会专字【2014】G14001210171号”《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4-3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了支持环宇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公司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以自有资金向环宇公司共提供了5600万元借款,截止目前,环宇公司的560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为切实保障公司权益,公司要求环宇公司提供资产作为借款抵押,并于2014年6月16日就上述5600万元借款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广州五羊支行委托贷款方式为环宇公司提供5600万元借款。《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9月21日环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016年9月21日环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环宇公司应最迟于2017年6月23日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217%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支付。

同时,环宇公司提供土地和厂房作为该项借款的抵押。截止2014年2月28日,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为952.78万元,经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评估值为6795.99万元。(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目前,上述土地和厂房的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在公司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办理完毕。

目前,公司拟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若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环宇公司的股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6号》”)、《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后不再持有环宇公司股权,公司向环宇公司提供上述5600万元的借款将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4年6月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由于环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公司将待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开始实施环宇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开挂牌程序。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第36号》、《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允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由于公司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股权受让方尚未确定,如果股权受让方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未能成功转让环宇公司的股权,环宇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的上述5600万元委托借款将不构成《备忘录第36号》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环宇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资助金额:5600万元

2.资助方式:通过华夏银行广州五羊支行委托贷款的方式

3. 还款期限:2015年9月21日环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016年9月21日环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环宇公司应最迟于2017年6月23日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3000万元;

4. 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217%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支付。

5.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6.环宇公司提供土地和厂房作抵押(截止2014年2月28日,抵押物账面净值952.78万元,评估值6795.99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为了支持环宇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公司已为全资子公司环宇公司提供5600万元借款。若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环宇公司股权,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的上述借款将构成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实际上是前文所述公司向原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延续,没有新增资助金额,借款协议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为了使环宇公司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并促成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交易事项,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为环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环宇公司以土地和厂房作抵押,公司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财务资助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为了支持环宇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公司已为全资子公司环宇公司提供5600万元借款。目前,公司拟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环宇公司股权,按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的上述5600万元借款将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前述公司向原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延续,没有新增资助金额,借款协议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为了使环宇公司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并促成公司转让环宇公司100%股权交易事项,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为环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环宇公司以土地和厂房作抵押,公司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财务资助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公司为环宇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5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证券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4-35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5.出席对象:

(1)凡在2014年7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4. 关于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时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等公告。

三、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复印件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3)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会议召开前出示上述有效证件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登记时间:

2014年7月9日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3:30时—17:30时

3.登记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校添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528000 电话:0757-83988189 传真:0757-83988186

2.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附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 题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4.关于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盖章):

(此表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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