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4-043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5月21日,相关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2013年度利润分配。截至2014年6月20日,公司已回购股份数为9,955,495股。

 本次公司向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外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由于公司目前仍处于股份回购有效期,因此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根据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的标准确定。

 4、公司待本次股份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规定注销所有回购股份并撤销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股。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350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2014年6月27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150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5元人民币。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临江大道3号3204房

 邮政编码:51062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