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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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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4-025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3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分别为0.07885元、0.0747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39,820千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961,944 千元。依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196,194千元,2013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65,750千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956,438千元,扣除2013年实施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1,113,600千元,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608,588千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公司将2013年度可分配利润1,765,750千元的60 %,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按照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00,000,000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3元(含税)。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支付股利1,062,400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二)发放年度:2013年度

 (三)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88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747元进行派发。 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二)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301 号

 联系部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4-27697137

 传真:0574-27687001

 邮政编码:315800

 七、备查文件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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