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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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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3 证券简称:蓝英装备 公告编号:2014-020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4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4年 6月 18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 3 号公司办公楼三层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洪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 位,代表股份135,00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3. 关于《2013 年度报告》及《2013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4.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5. 关于《2013 年度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7.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8. 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5,00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授权代表签署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十八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20424254810068BJ-08号

 致: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和李嘉慧律师出席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召开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步发布了《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蓝英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建议将以下一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即将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为: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原《公司章程》的“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业机械和自动化电气控制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销售及相关的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现修订为:“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业机械和自动化电气控制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销售及相关的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

 2014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临时提案将作为新增提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作为议案进行审议。除了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30在公司办公楼三层大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及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135,00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1%。

 2. 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及补充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⒈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⒉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⒊关于《2013 年度报告》及《2013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⒋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⒌关于《2013 年度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⒍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⒎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⒏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上述议案1、2、3、4、7、8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议案5、6、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李嘉慧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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