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6月16日以邮件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6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共发出会议审议与表决单9份,实收9份,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进行审议,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坐落于宁波江北区庄桥镇李家村的厂房、土地作为抵押物,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第二支行申请人民币5310万元的贷款,期限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名,反对0名,弃权0名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