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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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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32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等材料。会议于2014年6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建伟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临2014-033号《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鉴于公司配股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31号文核准,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同意设立下列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公司配股募集资金:

 1、户名: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110120292000767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户名: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331010182600288991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配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配股可配售190,456,908股,共计配售173,667,802股,发行价格为6.40元/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4〕1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6月12日,公司实际已向原股东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67,8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473,932.80元,减除发行费用16,831,762.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642,169.86元。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配股方案》,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21,900万元,其中24,663.20万元用于黄酒生产技术升级建设项目(一期工程),8,000万元用于古越龙山第二期“百城千店”专卖店终端网络,其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如本次配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鉴于本次配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4,642,169.86元,除上述两个投资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32,663.20万元外,其余768,010,169.86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计划将上述768,010,169.86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且募集资金到位后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出。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3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31号文核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实施以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3日总股本634,856,363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股份。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4〕1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6月12日,公司实际已向原股东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67,8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473,932.80元,减除发行费用16,831,762.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642,169.86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 173,667,802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20,974,367.86元。

 公司本次配股共计配售的173,667,802股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4年6月23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本次配股前,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634,856,363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4,856,363元,实收资本人民币634,856,363元。

 配股后,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808,524,165股,实收资本人民币808,524,165元,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808,524,165元。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新发行股份登记上市交易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之授权,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4,856,363元。”现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8,524,165元。”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股份数为257,403,167股。”现修订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股份数为334,624,117股。”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4,856,36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34,856,363股。”现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8,524,16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8,524,165股。”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将尽快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34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31号文核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实施以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3日总股本634,856,363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股份。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4〕1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6月12日,公司实际已向原股东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67,8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473,932.80元,减除发行费用16,831,762.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4,642,169.86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4年6月18日与相关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1、户名: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110120292000767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户名: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331010182600288991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次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报春、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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