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4-03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刊登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6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2014年6月18日 上午9时30分

 3.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33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增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 共持有公司股份 926,177,7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5,607,201股,反对570,534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77,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5,607,201股,反对570,534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405,619,6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2,661,252股,反对3,516,483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2,661,252股,反对3,516,483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丘远良 黄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丘远良律师、黄靓律师见证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与2014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与补充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时间和会议审议事项。

 3、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8日9时30分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增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26,177,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7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获得合法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列席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录员签署。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彭雪峰 丘远良 黄 靓

 2014年6月1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