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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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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4-022

 证券代码: 113006 证券简称: 深燃转债

 深圳燃气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43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1.43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5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980,456,2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3元(含税),共派发红利283,205,245.32元。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8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并由公司代缴。计算股东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份,每股补缴税款0.0214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股补缴税款0.0071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87元。如果QFII及R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7月5日前)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1)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2)股票账户卡复印件;3)QFII、R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如该类股东能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7月5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及除QFII、R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3元。

 三、有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二)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其他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谢国清、郭鋆辉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 临2014-023

 证券代码:113006 证券简称:深燃转债

 深圳燃气关于根据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8.46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8.32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14年6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将于2014年6月25日实施2013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1.43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按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需对“深燃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 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 P=(Po-D+A×K)/(1+N+K)

 根据上述规定,“深燃转债”的转股价格则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8.46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8.32元。可转债转股代码“深燃转股”(191006)将于2014年6月25日,即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转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32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 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4-024

 证券代码: 113006 证券简称: 深燃转债

 深圳燃气关于“深燃转股”复牌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燃转股(代码:191006)自2014年6月25日起恢复转股。

 公司将于2014年6月25日实施2013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1.43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深圳燃气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临2014-022)和《深圳燃气关于根据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临2014-023)。

 根据相关规定,深燃转股(代码:191006)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4日(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将于2014年6月25日,即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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