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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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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7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编号:临2014-30号
债券代码:122094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045

●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2014年6月24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4 年 5月 13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登载于2014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 年6月24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839,709,0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2,367,996.3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4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6-88827809

传真:0576-88827887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邮编:3180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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