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共9名,分别为赵序宏、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若晹、刘锐、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忠峰、龙建播、罗斌、张新美。9名发行对象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