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龚明山
2014年6月10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孟建军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家麒 伏 勇
财务顾问协办人:
刘 勋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0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身份信息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定及相关协议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三)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相关机构和知情人持股和交易情况的查询结果;
4、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5、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四)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
1、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4、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5、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新星汉宜关于认购股的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二、查阅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联系人:方玮琦
联系电话:027-817322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4号(洪山燃烧物资总公司内)
联系人:李楷
联系电话:027-87596235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人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龚明山
2014年6月10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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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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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13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
内CN区18单元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本次拟通过认购道博股份发行股份而增加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道博股份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因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法持有的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8.66%的股权及5.55%的股权,合计54.21%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分别认购道博股份向其发行的32,598,445股、3,687,447股,合计36,285,892股股票,占交易之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14%。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及权益变动尚需取得道博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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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游建鸣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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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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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游建鸣除直接持有强视传媒58.56%的股权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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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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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1)金华东影的设立背景
自2011年起,游建鸣就开始筹划强视传媒上市事宜,为此,游建鸣对强视传媒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整。业务架构方面,重新调整游建鸣对强视传媒的股权架构及强视传媒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架构;资金及发展方面,引进了一批具有资金或资源优势的战略投资者;人才战略方面,游建鸣招募了一批具有丰富电视剧制作、发行运作经验的优秀人才。
为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及核心管理人员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游建鸣与管理层协商后,决定设立以强视传媒核心管理团队为主要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即金华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于在2012年初,股权激励方案及金华东影入股强视传媒的方式尚未确定,因此金华东影最初以强视传媒董事林础蒲及游建鸣之子游弋的名义设立。
金华东影成立时认缴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其登记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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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金的调整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在股权激励方案最终确定前,金华东影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过调整,详细情况如下:
2012年5月31日,金华东影合伙人会议决定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林础蒲及游弋分别认购500万元,变更后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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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根据反复酝酿和磋商,最终确定了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为林础蒲在内的10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便于管理,2013年1月,经游建鸣与拟激励对象进行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以股份代持的方式实现股权激励对象对金华东影的出资份额。详细情况如下
■
上表中,游弋为游建鸣之子,游弋取得强视传媒股份系基于亲属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属于股权激励对象。
经协商,金华东影采用受让存量股及增资两种方式入股强视传媒。经受让游建鸣770万元出资及对东阳九天增资770万后,截至2013年5月,金华东影持有东阳九天1,540万出资,占其股本总额的6.88%。
2013年6月24日,金华东影合伙人会议决定降低注册资金到1,540万元,由林础蒲及游弋分别减少230万元,变更后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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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止代持关系并恢复实际出资结构
2014年4月,强视传媒与道博股份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规范出资结构,避免将来可能导致的纠纷,金华东影决定终止代持关系,并恢复实际出资结构。
2014年5月30日,金华东影全体合伙人林础蒲、游弋签署《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1)同意林础蒲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14.53%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223.762万元人民币),黄明芳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14.53%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223.762万元人民币),游建清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4.36%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67.144万元人民币),李可科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 2.91%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44.814万元人民币),庄艳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2.91%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44.814万元人民币),李青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1.45%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22.33万元人民币),程曼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1.45%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22.33万元人民币),董京华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0.58%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8.932万元人民币),张琳增加相应份额。(2)同意游弋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8.72%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34.288万元人民币),徐强增加相应份额;减少其持有的金华东影0.87%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13.398万元人民币),张琳增加相应份额。
林础蒲、游弋分别与徐强、黄明芳、游建清、李可科、庄艳、李青、程曼、董京华、张琳签署《确认函》,对金华东影历史上形成的代持关系予以确认,并声明对金华东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代持关系、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等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异议。各方同意解除代持财产份额的代持关系,将代持财产份额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林础蒲、游弋分别与徐强、黄明芳、游建清、李可科、庄艳、李青、程曼、董京华、张琳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14年5月30日,金华东影全体合伙人林础蒲、徐强、黄明芳、游建清、李可科、庄艳、李青、程曼、董京华、张琳、游弋签署了《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决定书》,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了2014年5月30日制订的《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修正案);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游建清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6月6日,金华东影就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金华东影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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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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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华东影合伙人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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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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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金华东影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除持有强视传媒股权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5、最近两年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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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3年数据已经审计;金华东影2012年成立,无2011年度财务数据。
6、金华东影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华东影除持有强视传媒6.88%的股权外,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拥有其他企业股权。
7、金华东影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华东影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8、金华东影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华东影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游建鸣为强视传媒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强视传媒35,135,014股股份,占强视传媒总股本的58.56%。
金华东影系由强视传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且金华东影的普通合伙人游建清系游建鸣的近亲属,现持有强视传媒4,126,429股股份,占强视传媒总股本的6.88%。
由于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游建鸣与金华东影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认购股权的目的
游建鸣先生拟寻求强视传媒通过本次交易实现资产上市,借助上市公司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影视文化产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将合计持有道博股份20.14%的股份,与新星汉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为接近。鉴于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经道博股份书面同意,游建鸣与金华东影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增持、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一致行动等)主动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以谋求对道博股份的控制权。为保持与新星汉宜的股权比例差异,游建鸣与金华东影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主动扩大在道博股份的股份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12个月后至36个月内,如新星汉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可以相应增持股份,但游建鸣与金华东影相应增持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新星汉宜该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道博股份的计划。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道博股份任何股份。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道博股份32,598,445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8.09%;金华东影将持有道博股份3,687,447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2.0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道博股份36,285,892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20.1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游建鸣、金华东影等强视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强视传媒100%的股权,同时向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本次交易金额25%的配套资金,即2.6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现金支付对价,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作价78,000万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1.75元。游建鸣持有强视传媒58.5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45,675.52万元,其中获得现金对价为7,372.35万元,获得股份对价为3,259.84万股;金华东影持有强视传媒6.88%的股权,交易价格为5,364.36万元,其中获得现金对价为1,031.61万元,获得股份对价为368.74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80,188,675股,游建鸣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09%的股份,金华东影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05%的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20.14%。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14年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道博股份股票的交易均价,确定为11.75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的新股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向股份认购方发行新股数量=(股份认购方标的资产作价金额-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对价金额)/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格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78,049.87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目标公司100%股权作价78,000万元。
按上述公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道博股份的资本公积金。
(三)新股缴付
各方一致同意,道博股份在下列先决条件(以下简称“新股交付条件”)全面成就的前提下,于20日内向股份认购方发行并交付新股: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依据第八十一条之约定生效;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已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实际过户予道博股份;
3、验资机构已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出资物)已全部过户及缴付予道博股份。
(四)锁定期安排
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游建鸣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标的资产认购取得的道博股份新股,按如下条件分批解除锁定:
①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帐户之日,下同)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②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15%;
③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0%;
④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第三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
⑤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其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40%。
上述期限内如游建鸣对上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其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0。
金华东影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金华东影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金华东影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金华东影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
如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应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另行协商锁定期。
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业绩承诺、任职期限、不竞争及竞业禁止
游建鸣承诺强视传媒2014年、2015年、2016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50.68万元、8,043.20万元、10,568.08万元。
此外,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游建鸣承诺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48个月内应确保在目标公司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目标公司的原管理团队成员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24个月内保持稳定。游建鸣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限内及离职之后三年内未经道博股份同意,不得在道博股份、目标公司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目标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目标公司的子公司除外);不以道博股份或目标公司以外的名义为目标公司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下列条件成就之日生效:(1)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一)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金华东影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尚须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第四章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股票的方式得以实现,不涉及认购资金的支付,因此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认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之情况。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业务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三、管理层调整计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在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推荐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四、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五、员工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做重大变动。
六、分红政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不会影响道博股份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资产,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上市公司将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有独立经营能力,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二、同业竞争及规范措施
(一)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状况
本次交易之前,金华东影为合伙企业,其本身无具体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参股的企业主要从影视剧引进、制作、发行及其衍生业务、艺人经纪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拟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相关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游建鸣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作为道博股份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或通过他人代本人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道博股份(包括其控股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本人承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的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与道博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果有同时适用于道博股份和本人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的机会,道博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选择权。
三、本人承诺给予道博股份与本人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同等待遇,避免损害道博股份及道博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对于道博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道博股份及道博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道博股份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道博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一)本次交易前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道博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是因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权,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构成潜在的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后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14%的股份,游建鸣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游建鸣承诺如下:
“一、本人确认:在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不存在与道博股份(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的交易情况。
二、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道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本人承诺:本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道博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道博股份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与道博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道博股份的利益。
五、本人承诺:本人作为道博股份的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道博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人作为道博股份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道博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与上市公司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道博股份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道博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道博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交易查询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金华东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第九章 金华东影的财务资料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2013年度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金华东影系2012年成立,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仅有两年的财务数据记录。金华东影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
(游建鸣)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被查文件
1、游建鸣身份证复印件
2、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游建鸣及亲属买卖道博股份的说明及证明(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11、游建鸣与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12、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13、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2-2013年财务报告和2013年审计报告。
二、查阅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联系人:方玮琦
联系电话:027-817322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名称:游建鸣、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联系人:游建鸣、游建清
联系电话:(8610)65503126
信息披露人名称:
(游建鸣)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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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人名称:
(游建鸣)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独立意见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并同时向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则自始不生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事前审阅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沟通询问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融资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星汉宜,同时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游建鸣将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持有本公司超过5%的股权,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回避,也没有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助于规范关联交易,增强道博股份的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促进道博股份未来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的实施可使道博股份成功实现主业转型,盈利能力得到增强,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相关标的资产的价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股份发行的价格。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是合理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6、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11.75元/股(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即2014年3月14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道博股份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7、本次交易尚需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为保障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道博股份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道博股份股东新星汉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道博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总体安排。
■
游建鸣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游建鸣(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游建鸣
2014年6月10日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北京博大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企业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企业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绍兴同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温州永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4年6月10日
杜淳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杜淳(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杜 淳
2014年6月10日
胡一朦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胡一朦(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胡一朦
2014年6月10日
靳东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靳东(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靳东
2014年6月10日
李波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李波(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李波
2014年6月10日
刘朝晨I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刘朝晨(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刘朝晨
2014年6月10日
朴时演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朴时演(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朴时演
2014年6月10日
王鹏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王鹏(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王鹏
2014年6月10日
王学伟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王学伟(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王学伟
2014年6月10日
徐卫锋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徐卫锋(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徐卫锋
2014年6月10日
徐志明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徐志明(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徐志明
2014年6月10日
叶璇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叶璇(以下简称“本人”)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叶璇
2014年6月10日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单位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需要本单位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单位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本单位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
股票简称 | 道博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特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252,454 持股比例:19.39%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2,127,659股 变动比例:4.13%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游建鸣 |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 指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道博股份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新星汉宜 | 指 |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强视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强视传媒100%的股权,同时向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本次交易金额25%的配套资金,即2.6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现金支付对价,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 |
本次认购、本次交易 | 指 | 游建鸣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合法持有的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8.66%、5.55%,合计54.21%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分别认购道博股份向其发行的32,598,445股、3,687,447股,合计36,285,8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交易之后总股本的20.14% |
本报告书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对方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目标公司、强视传媒 | 指 | 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东阳九天 | 指 | 东阳九天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强视传媒前身 |
定价基准日 | 指 | 道博股份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3年12月31日 |
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本协议、协议 | 指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姓名 | 游建鸣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310119********10 |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电话 | (8610)65503126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任职单位 | 起止时间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强视传媒 | 2008年至今 | 董事长、总经理 | 持股比例58.56% |
中山市经纬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1996年至2012年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东阳市国天贸易有限公司 | 2005年至今 | 监事 | 持股比例80%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主营业务 |
北京新乌龙山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100 | 游建鸣之子游弋控制的公司 | 餐饮 |
东阳市国天贸易有限公司 | 50 | 80 | 包装材料销售 |
企业名称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住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游建清 |
成立日期 | 2012年2月9日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号 | 330700000003530 |
注册资金 | 1,540万元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55721-1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30783590557211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不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不含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金融等咨询业务)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林础蒲 | 500 | 50 |
有限合伙人 | 游弋 | 500 | 50 |
合计 | | 1,000 | 100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林础蒲 | 1000 | 50 |
有限合伙人 | 游弋 | 1000 | 50 |
合计 | | 2000 | 100 |
激励对象姓名 | 在强视传媒的
职位/说明 | 实际出资额(万元) | 名义出资额
(万元) | 代持人 |
林础蒲 | 董事、行政总监 | 111.958 | 770 | 不适用 |
徐强 | 副总经理 | 134.288 | - | 游弋 |
黄明芳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23.762 | - | 林础蒲 |
游建清 | 董事 | 223.762 | - | 林础蒲 |
李可科 | 副总经理、电影发行总监 | 67.144 | - | 林础蒲 |
庄艳 | 发行总监 | 44.814 | - | 林础蒲 |
李青 | 财务经理 | 44.814 | - | 林础蒲 |
程曼 | 财务经理 | 22.33 | - | 林础蒲 |
董京华 | 行政经理 | 22.33 | - | 林础蒲 |
张琳 | 财务经理 | 22.33 | - | 林础蒲、游弋 |
游弋 | 对外合作部经理 | 622.468 | 770 | 不适用 |
合计 | 1,540 | 1,540 | 100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林础蒲 | 770 | 50 |
有限合伙人 | 游弋 | 770 | 50 |
合计 | | 1,540 | 100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强视传媒的职位/说明 |
普通合伙人 | 游建清 | 223.762 | 14.53% | 董事 |
有限合伙人 | 游弋 | 622.468 | 40.42% | 对外合作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徐强 | 134.288 | 8.72% |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黄明芳 | 223.762 | 14.53%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林础蒲 | 111.958 | 7.27% | 董事、行政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李可科 | 67.144 | 4.36% | 副总经理、电影发行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庄艳 | 44.814 | 2.91% | 发行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李青 | 44.814 | 2.91% | 财务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程曼 | 22.33 | 1.45% | 财务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董京华 | 22.33 | 1.45% | 行政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张琳 | 22.33 | 1.45% | 财务经理 |
合计 | 1,540 | 100% | |
姓名 | 游建清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302719********14 |
住所 |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
“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电话 | (8610)65503126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所 |
1 | 游弋 | 44300019********78 | 广东省中山市东兴区 |
2 | 徐强 | 33010319********12 | 杭州市西湖区 |
3 | 黄明芳 | 11010819********6x | 北京市西城区 |
4 | 林础蒲 | 44062019********52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
5 | 李可科 | 41081119********48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
6 | 庄艳 | 43302719********49 |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
7 | 李青 | 11022119********29 | 北京市密云县 |
8 | 程曼 | 43022319********62 | 广州市越秀区 |
9 | 董京华 | 14030219********86 | 北京市东城区 |
10 | 张琳 | 21140219********20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5,406,595.53 | 12,953.24 |
流动资产 | 6,595.53 | 12,953.24 |
非流动资产 | 15,400,000.00 | |
负债合计 | 47,880.00 | 36,080.00 |
流动负债 | 47,880.00 | 36,080.00 |
非流动负债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358,715.53 | -23,126.76 |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营业利润 | -18,157.71 | -23,126.76 |
利润总额 | -18,157.71 | -23,126.76 |
净利润 | -18,157.71 | -23,126.76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1,595.53 | 2,053.24 |
其他应收款 | 5,000.00 | 5,000.00 |
其他流动资产 | - | 5,900.00 |
流动资产合计 | 6,595.53 | 12,953.24 |
长期股权投资 | 15,400,000.00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5,400,000.00 | - |
资产总计 | 15,406,595.53 | 12,953.24 |
其他应付款 | 36,080.00 | 36,08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11,800.00 | - |
流动负债合计 | 47,880.00 | 36,080.00 |
负债合计 | 47,880.00 | 36,080.00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5,400,000.00 | - |
资本公积 | - | - |
减:库存股 | - | - |
专项储备 | - | - |
盈余公积 | -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 |
未分配利润 | -41,284.47 | -23,126.7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358,715.53 | -23,126.7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5,406,595.53 | 12,953.24 |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 | - |
减:营业成本 | -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销售费用 | - | - |
管理费用 | 17,720.00 | 22,895.00 |
财务费用 | 437.71 | 231.76 |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8,157.71 | -23,126.76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8,157.71 | -23,126.76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8,157.71 | -23,126.76 |
五、其他综合收益 | -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8,157.71 | -23,126.76 |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2.20 | 36,114.2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2.20 | 36,114.24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 |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 |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39.91 | 34,061.00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39.91 | 34,061.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57.71 | 2,053.24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5,400,000.00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5,400,000.00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400,000.00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5,400,000.00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400,000.00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400,000.00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57.71 | 2,053.2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053.24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595.53 | 2,053.24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
股票简称 | 道博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游建鸣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6,285,892股 变动比例:20.14%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i |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