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9日(星期一)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民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李玖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有表决权股份131,108,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0,500,000股的59.46%。
董事李玖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与Fast King Shipping Limited签订《备用光船租赁协议》及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宜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108,215股,其中赞成票131,108,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与Easy Express Shipping Limited签订《备用光船租赁协议》及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宜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108,215股,其中赞成票131,108,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