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6月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潢川县城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家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六人,其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201,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7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1,201,16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票,弃权股份0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 李国旺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