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4年6月6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2月5日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受理本公司诉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域控股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见:2013年2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04号。)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确认2008年12月3日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期土地处置的协议》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
2、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1亿元;
3、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4、案件受理费共660853元,由原告本公司负担1万元,由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50853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判决书内容,经本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判决履行完毕后将产生6450万元左右的收益。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被告开域控股公司和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结果,可分别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因此,本案的最终结果和执行情况尚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