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三、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同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已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法律顾问承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同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同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文件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