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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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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4-L4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5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怀柔区庙城镇宽沟8号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0人、代表股份322,070,0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94,412,5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股份27,657,5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收购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320,937,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5%;反对1,132,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94,412,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1.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5,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4%;反对1,132,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胡冰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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