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原告、被反诉人)诉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万信”或被告、反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衡水万信反诉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201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工程暂定总价。2012年10月,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实际入住该住宅小区,并向购房人交房。
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始终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4,386,21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为7,034,752元,以上本息共计121,420,962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详见2014年5月17日,公告2014-047号)
现衡水万信提起反诉,请求法院:
1、判决被反诉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并依法参加竣工验收。
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质保金6,846,328元。
3、判决被反诉人返还超支的工程款22,543,913元。
4、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407,085元。
三、判决情况
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