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12 中富01”《会议规则》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若在会议登记结束后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未达到前述要求,则(1)如果该会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要求召集的,则该会议应被解散;(2)在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应延期召开。截至2014年6月2日下午17:00(该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所注明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18名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377,372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23.35%。根据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情况,拟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债券张数占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不满足《会议规则》第30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规定,受托管理人决定将本次会议延期至2014年6月19日上午9:00召开,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至2014年6月16日下午17:00。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规定,延期召开的会议,出席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不再受《会议规则》上述规定的限制。因此,延期至2014年6月19日上午9:00召开的会议,不再适用《会议规则》上述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的规定;亦不再适用《会议规则》上述关于因不满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而导致会议延期召开的规定。

为切实增加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 2014 年6月2日下午 17:00 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49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珠海中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2 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就延期召开“12 中富01”201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本次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依据及安排

1、因珠海中富2012 年、2013 年连续两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 年5 月14 日对珠海中富做出了《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168 号)。根据该决定,本期债券将于2014 年6 月30 日起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按照珠海中富2014 年5 月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12 中富01”暂停上市的公告》,本期债券于2014 年5 月16 日起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并将于2014 年6 月30 日起正式暂停上市。如果复牌期间出现公司债全天停牌的情况,则暂停上市时间将相应顺延。

2、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3、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未在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得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4、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5、关于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安排。拟参会债券持有人不能亲自参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按照附件二《“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所述之格式及要求填写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并将填写完毕的前述文件连同附件一《“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及相关证明文件寄送至会议筹备组的收件地址(按参会登记时间截止,邮寄方式仅限中国邮政EMS 快递,以会议筹备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由受托管理人届时代为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

鉴于“12中富01”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为避免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因此,为增加参会人数以尽可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节省参会成本,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并按照前述要求妥善填写并提交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请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同意接受已按要求提交授权文件的该等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为参会并按照其指示予以表决。

6、关于债券持有人应当进行参会登记的提示。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本会议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6月16日17:00之前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

二、关于延期召开本次会议的原因

“12 中富01”《会议规则》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若在会议登记结束后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未达到前述要求,则(1)如果该会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要求召集的,则该会议应被解散;(2)在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应延期召开。截至2014年6月2日下午17:00(该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所注明的参会登记截止时间),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18名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377,372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23.35%。根据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情况,拟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债券张数占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不满足《会议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规定,受托管理人决定将本次会议延期至2014年6月19日上午9:00召开,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至2014年6月16日下午17:00。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规定,延期召开的会议,出席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不再受《会议规则》上述规定的限制。因此,延期至2014年6月19日上午9:00召开的会议,不再适用《会议规则》上述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的规定;亦不再适用《会议规则》上述关于因不满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而导致会议延期召开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时间:2014 年6 月19日上午9:00,会期一天

(三)会议地点:中国广东省珠海保税区联峰路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形式,记名方式投票。

(五)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以该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六)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自本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下午17:00(截至 2014 年6月2日下午 17:00 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2、参会登记方法: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文件(见下文),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至以下指定地址(邮寄方式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会议筹备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传真方式以会议筹备组收到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须以邮寄方式提交参会回执及证明文件):

收件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筹备组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胡昆

联系电话: 010-59312828

传真:010-59312892

3. 参会证明文件: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并在出席会议时出示该等证明文件: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

(七)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和表决(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二)。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若其自持有本期债券);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八)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一)。

2、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二)。

3、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三)。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如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且本人参会,请填写附件三的表决票)。

(二)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日

附件一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2中富01”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二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法人/非法人单位)

兹授权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如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自然人)

兹授权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如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附件三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现场参会的自然人投资者)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