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西王食品 股票代码:000639 编号:2014-027号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2014年5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19日-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4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办公楼211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见2014年5月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人员
(一)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与现场投票股东的登记事项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请持个人身份证、深圳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4年6月16日、6月17日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三)登记及联系地点
登记地点:山东邹平县西王工业园办公楼818室 食品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马立东、王建翔
电 话:0543-4868888
传 真:0543-4868888
邮 编:256209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的起止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相关信息如下:
股东投票代码 | 证券简称 | 买卖方向 | 买入价格 |
360639 | 西王投票 | 买入 | 对应申报价格 |
3、投票具体程序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股东投票代码:360639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次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的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的申报价格(单位元)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0 |
(1) |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与面值 | 2.01 |
(2) |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 | 2.02 |
(3) |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 2.03 |
(4) | 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 2.04 |
(5) | 发行方式 | 2.05 |
(6) | 拟上市地点 | 2.06 |
(7) | 限售期 | 2.07 |
(8) | 滚存利润 | 2.08 |
(9) | 募集资金用途 | 2.09 |
(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 2.10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3.00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4.00 |
5 |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5.00 |
6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 6.00 |
7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 7.00 |
注:对于总议案100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会议所有审议事项表达相同意见的一次性表决,对于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股东按下表申报股数:
表决意见种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1股 | 2股 | 3股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5、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西王食品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所投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股东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360639 | 买入 | 100.00 | 1股 |
(二)采用互联网系统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票的起止时间:2014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4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办理身份认证手续: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谨慎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其它
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股东在网络投票期间若遇网络投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八、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指示如下:
序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 |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
(1) |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与面值 | | | |
(2) |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 | | | |
(3) |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 | | | |
(4) | 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 | | |
(5) | 发行方式 | | | |
(6) | 拟上市地点 | | | |
(7) | 限售期 | | | |
(8) | 滚存利润 | | | |
(9) | 募集资金用途 | | | |
(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 |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 |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 |
5 |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 | |
6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 | | |
7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 | | |
2、如委托人未做出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持股数: | 委托人股东帐号: |
受委托人姓名: |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日期: |
证券代码:000639 证券简称: 西王食品 公告编号:2014-028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婺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书,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革与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阀门”)、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金婺商初第1142号),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革申请追加第三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革,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安地下傅村花梨木基地宿舍。
被执行人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开发区走马塘路。法定代表人楼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金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一路8号405室。法定代表人张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元集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棣,该公司董事长。
2、案件起因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革与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衢州金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2002年5月8日,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将2000万电汇给原控股股东宏元集团,此后宏远集团未将该款项归还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因此,可认定宏元集团抽逃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事实。现被执行人金德阀门无财产清偿债务,宏元集团作为出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庆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公司名称,后更名为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重组后,更名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公司)2002年5月7日、8日发布《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将公司拥有的部分资产与宏元集团持有的金德阀门90%股权进行置换,5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随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法院认为,宏元集团作为庆云公司控股股东,而张澎又系庆云公司和宏元集团法定代表人,因此庆云公司对抽逃金德阀门注册资本行为是知情的,故庆云公司作为金德阀门后来股东理应承担出资不实责任。鉴于庆云公司并非直接实施抽逃注册资金,由此,庆云公司应对宏元集团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庆云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执行裁定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第三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革承担责任。
2、被执行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革清偿债务12,354,976元。
3、被执行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以上执行裁定书,公司法律部门及时与公司律师顾问进行研究,撰写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已邮寄送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认为,
1、金德阀门是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有限公司应以自身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之债务偿付义务与股东无关。
2、假设宏元集团当时抽逃资金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宏元集团作为金德阀门的开办单位应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革承担责任;我司作为金德阀门资金抽逃事件发生后第三任股东,对届时之资金抽逃事件既不知情,亦无获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目前,公司正就上述案件积极与当事人及法院沟通协商,案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对当期利润将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