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要求,为推动公司及相关方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于2014年2月1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临2014-006)。
后续针对上述公告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及时发函给公司原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集团”),要求八达集团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收到八达集团的相关回复。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已着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
原告: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6号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32号
二、原告提出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置换不实资产的价值损失3,258,000.00元,并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414,745.00元,前述两项金额合计:5,672,74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