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2014年4月26日、2014年5月 17日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2、召开时间: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00分
3、召开地点:海口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9层本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董事长 郑清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12,479,478 股,占总股本的 26.36 % 。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 112,479,478 股,外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周岩、王俊律师出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份 112,479,478 股(其中内资股 112,479,478 股,外资股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五、提案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岩、王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