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14年5月19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梁国坚先生的提议,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七届八次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国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在2013年度合作中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保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拟支付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为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支付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万元。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七届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