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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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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3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一期2×350MW机组动力站工程EPC工程总承包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提供350MW发电机组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用于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一期2×350MW机组动力站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3、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冶金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工程总承包;普通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器及器材、电子、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用钢结构架以及上述设备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建材、木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产品除外)、焦炭、橡胶及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家具的销售;汽车批发、零售;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工程机械、通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租赁;机电设备成套;成套工程工艺及设备设计;自动化系统及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业务;承包与出口自产冶金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家政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维护;工程、设备监理;设备的售后服务和冶金技术服务;

 5、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8号;

 6、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350MW发电机组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

 2、合同金额(含税):¥77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4安装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4年5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提出,并14天内安排人员现场复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7.5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

 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975,65万元的6.79%,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39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河北京能涿州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50MW发电机组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用于河北京能涿州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海峡;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和一般经营项目:热电项目建设及投资管理;火力发电、电力、蒸汽热水、蒸馏水、粉煤炭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力工程咨询服务;石灰粉加工与销售;粉煤灰、石膏、保温材料、电力物资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前不准经营);

 5、住 所:河北省涿州市自强街18号;

 6、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350MW发电机组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

 2、合同金额(含税):¥8753.3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投料款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安装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3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4年5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5天内,否则,应按合同11.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和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则按9.2.4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索赔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7.3如由于卖方原因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975,65万元的7.67%,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40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2×35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空冷岛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350MW发电机空冷岛设备,数量为2台套,用于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2×35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贾贵;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工业园区开发、电厂建设、土石方工程、物业管理。(凭许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机电产品、建筑装潢、材料经销。;

 5、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水务局大楼西楼;

 6、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350MW发电机组直接空冷凝汽器,数量为2台套

 2、合同金额(含税):¥782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伍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备料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4安装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4年5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由此所造成的工程返工、报废等一切费用、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10.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8.2.4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7.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可修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7.5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款和5.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975,65万元的6.86%,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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