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林传德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传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传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7月2日至10月 29日间,林传德通过其控制的“林传德”、“任某”和“林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林传德账户组)连续买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股票。2013年7月31日,林传德账户组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23,450,868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4%;2013年9月24日,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46,609,505 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上述3个证券账户均由林传德使用和操作,交易证券的资金均来源于林传德。
林传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且未按规定暂停买卖该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林传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责令林传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