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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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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31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23日14:00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15:00至2014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东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尔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584,223,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8,803,318股的41.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82,55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6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14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8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4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8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4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8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584,14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151,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7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

 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8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步照、蒋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32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08号文核准,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55,4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534,024,006.45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884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030119100045764,截止2014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54,306.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农业机械产品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开设了专户,账号为0607010120010017529,截止2014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农业机械产品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了专户,账号为97020158000004763,截止2014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6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农业机械产品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开设了专户,账号为7329810182600084121,截止2014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39,09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配套农业机械用发动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协议签署日后公司将专户中的募集资金转以存单方式在银行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在银行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学群、吴敬铎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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