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3、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9: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 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586,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4、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0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3.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张国庆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4年4月26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吴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