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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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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1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3日(6月1日为兑息日,因6月1日为星期六,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兑息日调整至6月3日)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云维债(代码:122073)。

 3、发行主体: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65%。

 7、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6月1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6月1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8年6月1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6

 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6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6月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第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担保方式: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集中竞价系统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5%。每手“11云维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5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30日。

 2、 本次付息日:2014年6月3日(6月1日为兑息日,因6月1日为星期六,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兑息日调整至6月3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云维债”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花山工业区

 办公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联系人:李斌、赵有华

 联系电话:0874-3068588、3064195

 传真:0874-3068590、3064195

 2、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项目主办人:沈春晖、石谦

 项目组人员:马兴昆、楼雅青、陈波、何宁

 联系电话:0871-3577982、3577983

 传真:0871-357982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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