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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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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4年5月9日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联合担任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7月13日前,向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申报债权(申报材料交至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910房;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李东菊、李恒芳;联系电话:0756-3263913、326392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4年7月25日9时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天平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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