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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债券“12中富01”正式暂停上市前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4-039

债券代码:112087 债券简称:12中富0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债券“12中富01”正式暂停上市前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5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公告(详见公告 2014-037《关于公司债券“12 中富 01”暂停上市的公告》),因本公司 2012 年、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 6.3 条等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5 月14 日对本公司做出了《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168 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发行的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087,债券简称:12 中富 01)将于 2014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暂停上市,现距离正式暂停上市剩余29个交易日。如果复牌期间出现公司债全天停牌的情况,则暂停上市时间将相应顺延。

公司董事会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9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珠海中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就召集“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提示

1、因珠海中富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5月14日对珠海中富做出了《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168号)。根据该决定,本期债券将2014年6月30日起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按照珠海中富2014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12中富01”暂停上市的公告》,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16日起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并将于2014年6月30日起正式暂停上市。

2、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3、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未在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得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4、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5、关于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安排。拟参会债券持有人不能亲自参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按照附件二《“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所述之格式及要求填写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并将填写完毕的前述文件连同附件一《“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及相关证明文件寄送至会议筹备组的收件地址(按参会登记时间截止,邮寄方式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会议筹备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由受托管理人届时代为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

鉴于“12中富01”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为避免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节省参会成本,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并按照前述要求妥善填写并提交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处请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同意接受已按要求提交授权文件的该等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为参会并按照其指示予以表决。

6、关于债券持有人应当进行参会登记的提示。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本会议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6月2日17:00之前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时间:2014年6月3日上午9:00,会期一天。

(三)会议地点:中国广东省珠海保税区联峰路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形式,记名方式投票。

(五)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以该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六)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自本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4年6月2日17:00。

2、参会登记方法: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文件(见下文),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至以下指定地址(邮寄方式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会议筹备组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传真方式以会议筹备组收到时间为准):

收件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筹备组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 胡昆

联系电话 010-59312828

传真:010-59312892

3. 参会证明文件: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并在出席会议时出示该等证明文件: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

4、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

(七)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和表决(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二)。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若其自持有本期债券)。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八)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等费用。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一)。

2、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二)。

3、审议《“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三)。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如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且本人参会,请填写附件三的表决票)。

(二)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附件一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2中富01”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本参会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二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法人/非法人单位)

兹授权______ 先生/女士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若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能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如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

(适用于自然人)

兹授权____ 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出席“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下列指示就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视为弃权。

若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能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如委托“12中富01”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的,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的其他内容填写完毕后,在委托代理人处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可。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附件三

“12中富01”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现场参会的自然人投资者)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议案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议案三:“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债券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议案一

“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12中富01”受托管理职责相关情况通报及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予授权的议案

各位“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9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中富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即“12中富01”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12中富01”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密切关注珠海中富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尤其是新的大股东入驻、银团协议续签和对原大股东收购余款的支付等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正在与珠海中富积极协商相关偿债保障的具体措施。鉴于目前珠海中富相关重大事项尚在主管及合作机构的审批流程中,受托管理人将在2014年5月30日前出具《2013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进行详细说明,并于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向债券持有人会议通报珠海中富相关进展及届时的资信状况等事宜。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为维护“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行使《受托管理协议》所规定的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全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珠海中富及其他相关方就偿债计划和其他保障措施进行谈判、协商,签署包括《受托管理补充协议》等在内的有关各项协议,并有权基于以上协议和安排对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会议议案二

“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各位“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9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中富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即“12中富01”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12中富01”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为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受托管理人提议以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网络等方式召开,且投票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其中网络投票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每次会议通知的方式为准。

本议案如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尚需发行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深证上〔2014〕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深证上〔2010〕39号)同时废止。

会议议案三

“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更改“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各位“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9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中富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即“12中富01”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12中富01”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保障以后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的通过有效性,受托管理人提议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章第四十条由“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修改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本议案如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尚需发行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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