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0.1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4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恒生电子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617,805,1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2元,共计派发股利98,848,828.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 年11 月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2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 年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144元派发红利。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829702、28829378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恒生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5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