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期货·大视野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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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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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又陌生:绝大多数未参与

 “金融机构投资者对期货了解非常少,或者说对期货这个行业没有关注,很少关注。”浙商期货研究中心总经理王德锋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股指期货等金融品种上市及资产管理业务等创新业务推出,证券、基金、私募等机构投资者对期货的了解开始逐步加深,但其他类型的很多金融机构了解或参与期货投资的仍然少之又少。

 据郑商所的调研结果,47%的机构投资者偶尔关注商品期货,31%的机构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经常关注或非常了解,21%的机构投资者对商品期货不了解或不关注,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机构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经常关注或非常了解。

 事实上,当前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尚未参与商品期货,而参与商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和其他机构。据悉,2007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首度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参与期货业务,为银行开展期货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银行参与商品期货较早,因而对商品期货了解程度较高,参与商品期货的积极性高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调查的四家银行中有三家参与过商品期货。

 海通期货总经理徐凌告诉记者,因监管受限,在商品期货市场,目前除证券自营账户和基金专户能投资商品期货外,公募基金、信托、QFII、保险等金融机构均不能参与。此外,大多数金融机构缺乏现货背景知识,对产业链了解不深,市场价格把握不准,更不具备大宗商品的交割资质,无法进行实物买卖,阻碍了金融机构期现结合的通道,无法开展多类型交易策略,因此参与商品期货的积极性不高。

 王德锋同时表示,金融机构对期货、期货行业的认识不足也制约了其参与的积极性。由于过大夸张了期货的杠杆性,对风险的忧虑,很多金融机构对期货的金融产品持排斥态度。

 2014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正式出台。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纲领性文件从制度上为金融机构参与期货投资扫清了障碍,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结构的转变意义深远。

 “新‘国九条’的一些原则性表述为金融机构参与期货投资指明了方向,我们相信随着相关部门的落实细则的出台和时间表明确,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门槛会尽快降低。”银河期货总经理姚广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混业经营开放的背景下,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纷至沓来,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有利于提升期货业的市场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也将大为提升,竞争会更趋激励。

 中国国际期货董事总经理王红英同时表示,在混业经营开放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将会给期货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比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期货构建新型的理财产品,然后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对于做大期货市场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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