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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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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道德与合规制度
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企业道德”的话题第一次被企业界和公众广泛关注是在上世纪70年代。1976年,当时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公司和军火供应商洛克西德公司(Lockheed Corporation)被曝通过向日本政要行贿来对日销售产品,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美元。参议院全国公司调查委员会随后进行的调查发现,通过雇佣中间人向决策者行贿的手段被洛克西德公司在沙特阿拉伯、土耳其、西班牙、巴西和菲律宾等国普遍使用。随后,在参议院全国公司调查委员会实施的一项特赦计划中,有400多家美国公司承认曾为发展业务而向海外相关人员支付可疑款项,这极大地震惊了美国政府和公众。这一事件直接促使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出台。随后,巴林银行事件、安然事件、世通公司事件等一系列因公司或公司职员违反商业道德而导致公司崩溃破产的案例,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企业道德与合规的重要性。人们开始反思企业经营、管理和良好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企业文化中强化道德与合规,以平衡片面、过渡地追逐利润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机。

 2002年,美国国会高票通过《萨班斯法案》,对企业公司治理、会计执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作出了众多新的规定。《萨班斯法案》所建立的法律合规模式,超越了过去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通过直接与企业管理机构(董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话,促使他们承担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确保经营管理决策和企业文化更侧重于道德伦理结果,而不仅仅局限于遵守法律规定。

 企业中最早出现“道德与合规官(ethics and compliance officer)”职务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企业合规经营政策,监督管理企业文化以及各项治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2002年,美国公司首次出现“首席道德与合规官(chief ethics and compliance officer)”,它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向董事会汇报,全面负责企业的道德与合规政策的制定、管理和执行。目前,全球大型跨国公司和世界500强企业大多都设立了“首席道德与合规官(CECO)”或“首席合规官(CCO)”。

 《萨班斯法案》非常强调企业的“自我管理”(即自律)。1991年,由19家美国500强上市公司发起成立了道德官协会(EOA),2005年更名为道德与合规官协会(ECOA)。ECOA的会员主要是美国境内外企业负责商业道德、企业合规实务的高管,其主要使命是进行企业道德与合规制度和实践的研究和推动,通过咨询、培训、职业认证等形式,推动企业建立注重商业道德与合规运作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诚信、合规水平。

 2008年底,西门子公司因商业贿赂问题以14亿美元的代价与美国和德国有关执法部门和解,这是全球企业合规反腐的里程碑事件,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一步意识到“道德与合规”对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也在加大促进企业合规反腐的工作力度。2009年12月,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和透明国际组织联手制定了《反腐败第十项原则报告指引》,在总结众多跨国公司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撰写合规反腐报告的框架。此外,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成立了第十项原则专家组,即反对企业商业腐败原则的专家组,推进全球企业合规反腐。2009年12月,OECD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建议》,2010年2月通过了《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2011年5月底又推出了新修订版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来总结各国企业经验,推进全球企业合规反腐。2010年7月,英国通过了反腐力度刷新全球记录的《反贿赂法》,将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分为三类:一般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与行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其中,防止贿赂失职罪是一个新创造,体现了从重处理到重预防的执法理念的转变。此外,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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