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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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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9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5日下午2: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6,9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陈桂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选举赖其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的委托,指派王志宏、陈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猛狮科技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猛狮科技董事会根据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猛狮科技董事会于2014年4月17日、2014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下午2: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猛狮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14年5月1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92.50万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53.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猛狮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赖其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赖其聪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92.5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志宏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桂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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